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周口市网球协会,简称“周口市网协”,其英文名称为“ZhongKou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 “ZKTA”。
第二条 周口市网球协会是由全市网球工作者、运动员、教练员和网球活动积极分子以及关心支持网球运动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属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周口市网球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推动我市《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的实施,促进周口网协各会员单位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周口网协与其他地区网球协会之间的友谊与合作,提高周口市网球竞技水平,促进全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周口市网球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周口市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周口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周口市网球协会的地址为周口市体育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周口市网球协会的任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体育方针、政策,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网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网球项目的普及和提高;通过开展必要的活动,为本项目的发展筹集、积累资金,以保障网球运动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指导全市网球组织工作,研究制定本项目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及工作计划;
(二)指导我市各级网球组织,宣传、推广、普及网球运动,选拔培养优秀人才。
(三)协助市体育局加强对全市网球场馆的管理,严格各场馆教练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四)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进行注册管理、业务培训、和资格审查的实施。;
(五)负责网球竞赛工作的组织管理;
(六)加强和其他各地网球协会间的交流与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是接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社会团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凡承认本会章程,年满十八岁的我市网球爱好者均可申请入会;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工作组织能力的个人或团体;
(四) 对推动我市网球事业发展有作用与影响的或积极贡献个人力量。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对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比赛;
(四) 对本协会的工作可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 / 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 / 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 / 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具备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执行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公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成员工作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